各县(区)卫生局,中原油田卫生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项目管理工作,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卫生厅、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方法的通知》(豫卫教〔2010〕31号)、《关于做好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豫卫教〔2013〕32号)精神,结合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际,现就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核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二、审核时间
当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学分登记认定计算时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获得的有效学分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核内容
审核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审核以河南省卫生厅、人社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豫卫教〔2013〕32号)文件要求为准,所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均需完成规定学时,并网上打印合格证书,公需科目学习、审核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公需科目可冲抵Ⅱ类学分4分。专业科目审核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本年度内参加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其他活动获得的学分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主要内容包括进修(含出国培训)、出国考察报告、发表医学论文、发表医学译文、出版医学著作、成人学历(脱产、在职)教育、科研立项及相关学术活动,市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推广的教育项目等。
四、学分登记、证书认定及相关标准
(一)2015年9月1日起,我市本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将取消纸质学分证书。凡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需本人使用IC卡刷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其它地市及外省市Ⅱ类学分证书不予认可。
(二)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市参加社会团体性组织(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及所属的学术团体举办的国家、省级Ⅰ类项目,必须是国家和省级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获得学分证书应具备“一证双章”,即学分证书盖有主办单位和国家或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缺一无效。年度学分审核时,连同参加会议通知书、车票(机票)及差旅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三)远程教育学分:根椐《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方法》(豫卫教[2010]31号)规定:由开展远程教育机构向学员提供学分证书或参加学习的有关信息资料(包括项目名称、编号、学员姓名、工作单位、学习时间、考核结果、应授学分等)。
(四)对于不同级别的同一科研立项和发表在不同级别期刊的同一论文,在被批准立项的当年和发表论文的当年,按照最高级别及人员排序一次性授予相应学分,不重复计算登记。
(五)国家卫计委、省卫计委临时开展的卫生应急突发事件专项培训、新发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是卫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学习的项目,按规定应授予相应学分。
(六)参加成人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在职研究生,必须持有所在院校出具的科目考试成绩合格(60分以上)证明或成绩单,并盖有该院校公章。
(七)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含出国培训)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凭盖有进修机构公章结业证视为完成当年学分(不分Ⅰ、Ⅱ类)。不满6个月者,按每个月Ⅱ类4学分计算。
(八)以下情况学分登记不予认可:
1、学分证书上没有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只有主办或协办单位公章的;
2、学分证书上学时与学分不相符的;
3、学习项目编号与公布或备案项目编号不相符的;
4、学分证书上学习项目、编号、学时、学分、姓名填写不完整或有涂改、造假痕迹的;
5、学分证书上不是同一笔体的。
6、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未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不授予学分。
五、审核依据及标准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继委[2006]11号)和《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教[2010]31号)和《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专业学分标准为:
(一)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完成学分不低于20分(不区分Ⅰ与Ⅱ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不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
(二)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中、高级及护师(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按以下标准完成学分:
1、市级三级医院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10学分,Ⅱ类15学分;护师(含)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7学分,Ⅱ类18学分;
2、市级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8学分,Ⅱ类17学分;护师(含)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6学分,Ⅱ类19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院、社区服务机构)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中、高级及护师(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5学分,Ⅱ类20学分;
4、乡镇卫生院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完成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5、乡村医生或个体诊所每年完成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6、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学习不得少于3学分(不区分Ⅰ、Ⅱ类)。
(三)休产假者完成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并提供产假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授予学分及认定标准
(一)Ⅰ类学分
经国家、省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含备案项目)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级教育项目每学习3小时授予Ⅰ类1学分。
省级教育项目每学习6小时授予Ⅰ类1学分。
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学分。
(二)Ⅱ类学分
1、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或备案)的继续教育项目,每学习6小时授1学分,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1学分,但全年获得此类学分不超过6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总分全年不超过10分,以刷卡学习信息为准。
2、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全年获得学分不超过10学分。
刊物级别 | 第一~三作者 |
国外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 | 10 9 8 学分 |
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6 5 4 学分 |
省级刊物 | 5 4 3 学分 |
3、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全年学分不超过10学分。
课题类别 |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
国家级课题 | 10 9 8 7 6学分 |
省、部级课题 | 8 7 6 5 4学分 |
市级(含省卫生厅)课题 | 6 5 4 3 2学分 |
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总分不超过5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总分不超过5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总分不超过5学分。
7、执业药师取得由加盖“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用章”的药师培训合格证书,按Ⅱ类学分5分计算。
8、凡参加援藏、援疆、支农、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含出国培训)满6个月以上且经考核合格者,凭文件复印件和进修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盖有单位公章),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区分Ⅰ与Ⅱ类);不满6个月者,按每月Ⅱ类4学分累积计算。
9、参加成人在职学历教育及研究生学习,凭加盖所在院校公章期末科目合格考试成绩(60分以上)证明或成绩单,按每科Ⅱ类3学分计算,但全年学分总数不超过10学分。
10、单位组织的临床病理讨论、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继续教育活动,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学分,参加者0.5学分,全年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5分。
七、审核程序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查登记,实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级审核制。各县(区)卫生局、油田卫生处、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初审登记;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审核认定。
(一)审核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将本年度内参加继续教育项目及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证书及与学分相关证明材料(论文、科研立项、进修学习及相关文件和证明、证件资料等)原件送交本单位主管科室审核。主管科室审核人员要严格按照学分授予标准与登记规定要求,逐人逐项审核学分证书及各项相关证明、证件材料原件,相互核对后将符合规定的学分按Ⅰ类和Ⅱ类分别填写登记在本人《继续教育证书》上,经确认无误后在《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单位印章,并准备好学分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以便审核。
(二)初审认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县(区)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审查登记的基础上进行初审认定。对因本人提供材料不及时等原因未能参加本年度学分审核者,过时不予补审。
(三)最终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最终审核,具体实施依据有关规定进行。
八、项目管理
(一)申报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照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部门的要求填报相应的申报材料后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逐级上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在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中申报,每年申报1-2次,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公布。
(二)除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项目以外,单位组织的临床病理讨论、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继续教育活动,由举办单位录入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进行备案,按规定授予Ⅱ类学分,否则不予以认可。
九、其他要求
1.各县(区)卫生局、中原油田卫生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总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学分审核时请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总结。
2.凡《继续教育证书》上无照片,无钢印(审查时加盖钢印),人员基本信息填写登记不完整、不齐全、信息有误的不予审核。
3.各县(区)卫生局、中原油田卫生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落实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激励与制约机制,把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纳入单位绩效管理和年度考核中;把继续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切实加强管理,完善机制,促进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4.以往文件与本文件如有不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2015年8月16日